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權益!

一、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1次為限。」復按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二、為兼顧原住民族姓名權之實際需求與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功能,已依漢人姓名登記之原住民,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且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