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102年8月1日起新增異地辦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

依現行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辦法規定,國民身分證遺失應親自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據內政部統計自民國94年辦理換發新式身分證以來,離島居民補領身分證平均每年有4300多件,旅居在台工作或就學的鄉親若遺失身分證,皆須耗費時間與金錢往返戶籍地補辦,因此內政部為擴大便民服務,爰決議開放異地辦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一、 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例如戶籍在本縣七美鄉,但在馬公市工作的民眾,若遺失身分證,可直接在本所補辦身分證。
二、 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例如戶籍在本轄(澎湖縣馬公市),但在台北市工作的民眾,若遺失身分證,可就近直接在台北市或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補辦身分證即可,不必返回本所辦理,節省往返的時間與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