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開放異地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注意事項

內政部為達簡政便民政策,開放部份異地申請初、補國民身分證,相關異地申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一)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因初設戶籍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包含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小琉球)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由本人委託法定代理人一方或由法定代理人申請,仍應核對本人人貌。
(三)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4.未成年人委託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一)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包含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小琉球)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本人。
(三)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二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註:可資證明之有照證件如下: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經認可之有效證件,例如護照、 退伍令、解召令、榮民證、軍人國民身分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出監證明、學生證、畢業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