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落實推動「樂婚、願生、能養」政策,鼓勵國人婚育,特辦理「真情快遞-1217秀創意」全國未婚青年才藝聯誼活動, 除提供全國未婚青年展現創意、傳達情意與互動之場合外,同時可藉由活潑、歡樂的聯誼氛圍,增加其交友、戀愛及成家機會。 1.活動對象:年滿20歲以上,40歲以下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未婚青年。 2.活動日期:102年12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20分3.活動地點: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201廳(臺北市徐州路2號)4.報名日期:自102年10月15日至11月11日止。5.活動訊息及報名表請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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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2013國際身心障礙日「超越障礙 幸福啟程」系列活動
澎湖縣辦理慶祝2013國際身心障礙日「超越障礙 幸福啟程」
系列活動暨「牽手惜礙」圓缺影展欣賞,請大家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洽各承辦單位或縣府社會處。
2013國際身心障礙日「超越障礙 幸福啟程」系列活動一覽表
系列活動暨「牽手惜礙」圓缺影展欣賞,請大家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洽各承辦單位或縣府社會處。
2013國際身心障礙日「超越障礙 幸福啟程」系列活動一覽表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內政部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按內政部92年3月26日函略以,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次按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函略以,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具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本人親自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得委任法定代理人辦理;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爰配合修正本規定。
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
次按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函略以,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具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本人親自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得委任法定代理人辦理;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爰配合修正本規定。
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姓氏相同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姓氏相同,辦理出生登記附子女從姓
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復按內政部102年9月16日函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上開規定並未排除父母姓氏相同之情形,故縱父母姓氏相同,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避免將來父母姓氏變更時致生爭議。」
復按內政部102年9月16日函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上開規定並未排除父母姓氏相同之情形,故縱父母姓氏相同,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避免將來父母姓氏變更時致生爭議。」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異地辦理!
按內政部101年2月14日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係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同意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同時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次按內政部102年7月23日公告:「……三、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依內政部上開公告,自102年8月1日起,回復本姓得同時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次按內政部102年7月23日公告:「……三、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依內政部上開公告,自102年8月1日起,回復本姓得同時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配合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開發,於102年10月21日至12月13日
為配合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開發,本所於102年10月21日至12月13日期間進行新舊系統平行試辦作業,測試期間如影響櫃檯作業,敬請諒察。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馬公市及全縣102年9月底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出爐了!
澎湖縣9月份人口數異動如下:
出生:79人(男38,女41)、死亡:68人(男36,女32)、遷入:355人(男214,女141)、遷出:282人(男165,女117),總人口數共98,927人(男50,868,女48,059),結婚35對、離婚22對。
相關資料已經出爐了,歡迎鄉親於本網站首頁/人口統計閱覽。
「102年度統一發票推行與動畫E稅務網路有獎徵答」活動宣導
澎湖縣稅務局自即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截止,辦理「102年統一發票推行與動畫E稅務網路有獎徵答」,欲參加本活動朋友們,請由活動網址進入即可進行闖關;全數答對者即有機會抽中200元~5000元等大小不同獎額的商品禮券(共計109份),好康獎品請大家踴躍參與。
http://goo.gl/PgDpls
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停止適用委託辦理!
依據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其立法意旨係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以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次按行政程序法第24條但書規定,依規定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當事人不得委任代理人;準此,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其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宜委託他人辦理,故原規定得委託代辦部份,則停止適用。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
行政院原委會核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並自102年9月16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業經行政院原委會於102年9月16日以原民企字第10200489392號令核釋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如下: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或成年等情事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因此,前開當事人有前述情事時,若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
內容如下: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或成年等情事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因此,前開當事人有前述情事時,若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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