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停止適用委託辦理!

依據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其立法意旨係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以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次按行政程序法第24條但書規定,依規定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當事人不得委任代理人;準此,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其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宜委託他人辦理,故原規定得委託代辦部份,則停止適用。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