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申辦戶籍登記時應依戶籍法規定提憑戶口名簿,內政部定於103年2月5日起

一、戶口名簿為記載戶籍資料之重要文件,現行申辦戶籍登記除應提憑戶口名簿供戶政事務所查驗,避免人別辨識錯誤外,並應加註戶籍變更記事或由民眾申請換領,以維護民眾所持戶籍資料之正確性,爰申辦戶籍登記時應依戶籍法規定提憑戶口名簿。
二、內政部定於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異動時,即須換領,新式戶口名簿增列選擇功能,民眾可以依照個人需求,選擇申請列印完整資料或簡易資料的戶口名簿,再提供給需用機關。
三、新式戶口名簿與舊式,最大差異在於需用機關可依照流水碼等辨識符號在網路上查驗,查驗結果僅顯示是否與檔存戶籍資料相符,不會揭露任何個人戶籍資料。
四、此外,未來具體詳細記事的新式戶口名簿,將與現戶戶籍謄本相同,可讓民眾提憑至需求機關使用,作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不需要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