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自104年4月2日起可申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為因應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66條之1及第69條規定,內政部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等3種證明書,並自4月2日起申請。
一、規費:證明書規費以張數計算,1張新臺幣15元。
二、申請人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資料處理方式及處理天數:
1、戶政電腦化後:於86年9月30日後如曾辦理結婚、離婚、遷徙及姓名更改登記,系統於「婚姻紀錄檔」、「遷徙紀錄檔」、「姓名更改紀錄檔」記錄相關戶籍登記資料,並自動勾稽產出相關紀錄證明書,爰以當日申請當日核發為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
2、戶政電腦化前:須由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核戶籍登記,補登結(離)婚或姓名更改相關紀錄檔資料,由系統產出相關紀錄證明書,如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核發時,須將相關資料傳真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登建置,於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
3、遷徙紀錄證明書僅提供電腦化後資料,電腦化前資料涉及81年廢除本籍制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改制與道路門牌整編等因素,資料繁瑣建置不易,以掃描檔戶籍謄本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