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修正「姓名條例」,業奉總統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91號令公布 。

《姓名條例》修正後,民眾如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放寬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